我國《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對專利的新穎性有個特殊規(guī)定,以專利申請日為準向前推半年,如果在這 6 個月內,申請人要申請的專利因為參加某些展會、學術會議公開了,或者未經申請人同意被泄露了,那么申請人只要在申請專利時,在申請書里寫明情況,并在兩個月內提供證據,一旦審核通過,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也可以被認為是有新穎性,從而得到授權。
上面的情形都是申請人在申請之前就已得知發(fā)明被公開,那么,申請人在專利申請之后才知道申請前就被泄露了怎么辦?這個也簡單,申請人只要從自己知道的那刻算起,兩個月內提出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聲明,并上交證據,也能被認定專利具有新穎性。
《專利審查指南》對這些情況做了詳細規(guī)定,接下來我們就通過三聚陽光在2021年代理的關于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左心耳封堵器”(ZL201310567987.0)的專利無效案,來看看這些規(guī)定到底是怎么起作用的。
該案中,關鍵證據是一篇2013年7月18日在網上公開發(fā)布的學術論文,它發(fā)布的時間比上述專利申請的時間2013年11月14日早 4 個月。但專利權人在無效案件審理時表示,這篇文章公開專利技術秘密一事,他們事先并不知情,他們是在2020年12月16日收到無效宣告受理書時才知道的,并且他們在2021年2月7日提交了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聲明,前后都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規(guī)定。因此,他們認為“左心耳封堵器”(ZL201310567987.0)專利應該被維持有效。
但我方認為,專利權人并不是在2020年12月16日才知道那篇導致技術秘密被公開的文章存在,至少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他們就已經知道了。如果從2020年8月開始算,到2021年2月專利權人提交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聲明,已經過去了6個月,超過了《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的“得知情況后的兩個月內”。
我方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專利權人在2020年8月20之前曾使用上述文章申報廣東省科學技術項目,在2020年7月15日之前曾使用上述文章申報中華醫(yī)學科技獎,而且在2020年7月9日,專利權人官方網站曾刊登了上述文章。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了我方觀點,宣告了該專利的專利權無效,并把這個案子評定為2021年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之一。本案中我方共提交了32件證據,無效決定書也有26頁之多,可見我方對于案件的充分準備與嚴謹論證的服務態(tài)度。
最后,我們是希望通過此案引起各創(chuàng)新主體的重視,新穎性寬限期既然可以為專利多上一層保險,申請人一旦得知發(fā)明在申請前就被公開了,就要及時履行必要的聲明義務,這樣對自己、對社會都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