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格蘭仕微波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廣東格蘭仕微波生活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一件專利無效請求宣告結案,國家知識產權局維持了格蘭仕電器公司 “一種磁控管陽極組件釬焊夾具”(專利號202021627053.3)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格蘭仕審查答辯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共同完成。
公開信息顯示,圍繞本案涉及專利,格蘭仕與無效請求人中山市美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已有兩起專利糾紛案件,均為格蘭仕起訴美格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和專利權(案號(2021)粵73民知初271號、(2021)粵73民知初273號)。目前兩案仍在接受審理。
本次審查中,在公開證據中展示說明的專利技術是否一定形成“使用公開”,成為了雙方辯論的焦點。請求方試圖利用前述兩件商業(yè)機密侵權案的立案材料等證據,主張本案專利此前已形成“使用公開”,但我方對此持反對意見。我方注意到,除卻部分材料生成日期晚于專利申請日期外,其他立案材料因涉及商業(yè)機密侵權訴訟,其內容不曾向公眾公開,也就不處于“公眾想要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tài)。最終,我方觀點得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采納認可。
一提起涉及“使用公開”的專利無效請求案件,很多審查人、代理人都會想到個“難”字。其難度主要源于相關案件的證據通常體量較大、來源多樣、條理繁復,這些都給案件事實梳理帶來較大困難。
從權利方角度看,如何抽絲剝繭地梳理證據,判斷證據是否屬實、是否關聯(lián)、是否有效成為了重要課題,總結起來就是權利方需要把住“三大關”——
1. 判斷請求方提出的使用一項技術的行為是否真實、是否在專利申請日以前;
2. 判斷證據能否支持使用行為中涉及的技術就是專利技術;
3. 判斷使用行為中涉及的技術內容是否處于“公眾想要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tài)。
就本案而言,請求方試圖以13項使用證據論證本案專利形成“使用公開”,進而主張認定專利為現(xiàn)有技術。我方經過深入分析,發(fā)現(xiàn)證據本身存在漏洞,讓舉證無法過關。
比如,請求方把(2021)粵73民知初273號案件中由格蘭仕提供的侵權對比表,作為本案專利公開的證據提交給了復審委員會,卻被我方抓住證據生成日期晚于專利申請日期的問題,直接導致證據未被采信。
再比如,針對涉及同一專利的(2021)粵73民知初271號案件立案材料,請求方將其視為公開證據,我方指出,此前的案件是涉及商業(yè)機密的侵權案件,機密內容未經公開,因此不應當被視為向公眾公開,進而不能構成專利的現(xiàn)有技術證據。這一觀點得到了復審委員會的認可。
至于請求方提供的各類產品購買憑證,雖然均聲稱使用了本專利技術,但由于缺乏直接證據鑒定支撐,而被我方指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
至此,我方打斷了無效請求人的證據支撐鏈條,實現(xiàn)對格蘭仕專利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