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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6月
2023

尼科醫(yī)療贏得與美敦力公司醫(yī)療器械專利無效訴訟一審

  近日,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合代理江蘇尼科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專利無效訴訟一審結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741號行政判決,駁回美敦力公司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第 55824 號無效宣告決定的訴訟請求。 在該決定中,美敦力公司擁有的第201310471114.X號、名稱為“可去除的結合的血栓裝置團塊”的發(fā)明專利權全部被宣告無效。?

  美敦力公司曾向法院起訴尼科醫(yī)療侵權其專利權,我方受尼科醫(yī)療委托成功將該專利無效,從而使尼科醫(yī)療免受專利訴訟的威脅。無效宣告案件獲得了尼科醫(yī)療所在地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區(qū)委以及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無錫日報等報道關注。此次無效行政訴訟一審勝訴,再次鞏固了無效宣告的結果,維護了委托人的正當權益。

  在判斷專利新穎性時,首先判斷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是否實質上相同,如果二者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二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確定二者能夠適用于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并且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則認為二者為同樣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該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

  本案中,該專利權利要求1為: “1.一種用于去除血管中血栓的自擴張裝置,所述自擴張裝置包括:包括第一組多個網格的網結構,所述網結構具有近端和遠端,其中所述網結構的所述遠端被配置為植入于所述血栓的至少一部分中,從而形成可從患者的閉塞部位去除的、結合的血栓裝置團塊;包括第二組多個網格的錐形部,所述錐形部朝向所述網結構的近端布置;和連接點,所述錐形部會聚在所述連接點處,所述連接點位于所述錐形部的近端,其中所述自擴張裝置被預成型以采取體積擴大形式且,在所述體積擴大形式中,所述自擴張裝置采用朝向所述連接點漸細的縱向開口管的形式。

  證據1.1公開的醫(yī)療植入物是借助形狀記憶合金屬性使得體積可以擴大和縮小即可以擴張的自擴張裝置,證據1.1的多個網格單元3的功能結構A相當于該專利包括第一組多個網格的網結構,該功能結構A具有近端和遠端,證據1.1的包括較寬的網眼單元4的錐形的近端結構B相當于該專利包括第二組多個網格的錐形部,該錐形近端結構朝向功能性結構A(即網結構)的近端布置。證據1.1的連接點5以及相關圖片公開了本專利的連接點,錐形部會聚在連接點處,連接點位于錐形部的近端。證據1.1公開的縱向開口管以及記憶合金可體積擴張和縮小公開了該專利的技術特征“所述自擴張裝置被預成型以采取體積擴大形式,在所述體積擴大形式中,所述自擴張裝置采用朝向所述連接點漸細的縱向開口管的形式”。

  證據1.1已經公開了該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全部結構特征。只是未明確記載技術特征A.“自擴張裝置是用于去除血管中血栓的”和技術特征B.“所述網結構的所述遠端被配置為植入于所述血栓的至少一部分中,從而形成可從患者結的閉塞部位去除的、結合的血栓裝置團塊”。

  技術特征A為限定主題名稱自擴張裝置的用途特征。但是,相對于證據1.1,結合該專利的說明書描述可知,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知曉該專利相對于證據1.1在產品結構、材料等方面有什么不同,“用于去除血管中血栓的”的用途由與證據1.1相同結構的自擴張裝置產品本身固有的特性決定,該用途特征沒有隱含相對于證據1.1,該專利產品在結構上發(fā)生改變。

  審查指南中規(guī)定,如果權利要求中用途限定對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或設備本身沒有帶來影響,只是對產品或設備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則其對產品或設備例如是否具備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不起作用。

  并且,對于包含用途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應當考慮該用途特征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結構和/或組成。如果該用途由產品本身固有的特性決定,而且用途特征沒有隱含產品在結構和/或組成上發(fā)生改變,則該用途特征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相對于對比文件的產品不具有新穎性。

  技術特征B是對網結構的遠端的功能或效果的限定,即該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1的區(qū)別僅僅是一種功能限定上的差別。審查指南規(guī)定,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該專利說明書記載了該發(fā)明的方法可以使用任何合適的自擴張裝置,例如證據1.1的自擴張裝置。也就是說證據1.1的自擴張裝置客觀上能夠實現其“所述網結構的所述遠端被配置為植入于所述血栓的至少一部分中,從而形成可從患者的閉塞部位去除的、結合的血栓裝置團塊”的功能,并解決取血管中血栓的同樣的技術問題,達到同樣的技術效果,這是證據1.1產品的固有屬性所具備的功能,該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保護范圍已經完全覆蓋了證據1.1的自擴張裝置。在該專利公開內容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也難以直接毫無疑義的得出該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對于證據1.1包含了完成同樣功能的其它結構。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1不具備新穎性,亦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分類: 案件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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