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lián)合代理請求人與四川英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專利無效宣告結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第 564814 號無效審查決定,宣告英杰電氣公司擁有的第 202220132897.3 號“生箔機電源系統(tǒng)”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本案中,專利權人在案件過程中對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進行了修改,以下為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
一種生箔機電源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生箔機主體(100)、至少一個與所述生箔機主體(100)連接的電源(300)和導電排,所述電源(300)包括至少一個電源模塊(400); 所述電源模塊(400)包括箱體和兩個輸出排(500);且所述輸出排(500)的兩端朝向所述箱體相對的兩端面,且所述輸出排(500)的至少一端延伸到所述箱體外; 所述導電排的一端與所述生箔機主體(100)連接,另一端與所述輸出排(500)連接,且所述導電排具有與水平面平行的第一平面; 所述輸出排(500)具有與水平面平行的第二平面;且所述導電排的第一平面與所述輸出排(500)的第二平面貼合并固接; 所述兩個所述輸出排(500)的窄面對應設置。
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zhì)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zhì)性特點和進步。
如果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對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存在區(qū)別特征,同時現(xiàn)有技術中給出了將上述區(qū)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本案中,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 1 保護一種生箔機電源系統(tǒng),證據(jù) 1 公開了一種一體化結構的銅箔生產(chǎn)設備。權利要求 1 和證據(jù) 1 相比,區(qū)別特征在于,證據(jù) 1 中沒有公開所述導電排具有與水平面平行的第一平面;所述輸出排(500)具有與水平面平行的第二平面;且所述導電排的第一平面與所述輸出排(500)的第二平面貼合并固接;所述兩個所述輸出排(500)的窄面對應設置。
證據(jù) 2 公開了一種分體式高頻逆變直流電源與生箔機的安裝結構,給出了通過導電排支撐輸出排,導電排兼具導電和支撐作用,從而無需安裝支架,減小電源體積的技術啟示。
證據(jù) 5 公開了一種高頻開關電源,給出了將輸出排與水平面平行設置從而可以減小電源體積的技術啟示。
在證據(jù) 2 給出通過導電排支撐輸出排,導電排兼具導電和支撐作用,無需安裝支架,證據(jù) 5 給出將輸出排與水平面平行設置從而可以減小電源體積的技術啟示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想到使輸出排和水平面平行設置,同時,為了使導電排支撐輸出排,使導電排與水平面平行并且采用權利要求 1 中所述的輸出排和導電排的排布和固接方式。
因此,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在證據(jù) 1 的基礎上結合證據(jù) 2、證據(jù) 5 和本領域常規(guī)技術手段從而得到權利要求 1 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 1 不具有實質(zhì)性特點和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